上海电力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机制实施细则
(2017年6月修订)
为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鼓励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营造全校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电力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条学生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可申请处分解除。在处分期满后的一个月内,由本人填写《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同时向二级学院提交解除违纪处分的书面申请。
第三条二级学院负责对学生违纪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组织考察。可通过组织学生座谈会、单独谈话,征求辅导员、任课教师意见等途径对学生处分期间各方面的表现进行较全面的了解,形成综合考察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汇总整理后上报处理此学生违纪的学校主管部门。
第四条学校主管部门视其违纪行为类别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形成材料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经学校批准后,主管部门出具《学生处分解除决定书》,由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同时该决定书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六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突出表现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上述程序提前终止留校察看,但察看期一般不得少于6个月。
第七条学生本人在申请违纪处分解除期内未提出违纪解除申请的,学校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八条学生已受过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如仍在前一处分期间,则两次处分均不予解除;如在前一处分期满解除后,则再次违纪所受处分不予解除。
第九条对于违纪处分期限超过毕业日期的学生,满足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可于毕业前提交违纪处分解除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10日。如毕业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受理。
第十条对学生的处分和解除处分的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