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修订)
为了在应届毕业生中大力表彰和弘扬先进,树立典型,引导毕业生正确对待就业,为用人单位输送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
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毕业研究生。
第二条 评选比例
市级优秀毕业生比例根据上海市教委当年规定;
校级优秀毕业生比例为当年全校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5%。
第三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能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思想端正,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的校应届毕业生。
2、勤奋学习,团结友爱,明礼修身,严于律己。在校期间,荣获过校级及以上荣誉。
3、按时、全面、高质量完成各项培养进程。成绩优秀,无考试不及格、补考、重修记录,且奖学金排名在15%内的学生有资格参加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奖学金排名在30%内的学生有资格参加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4、综合素质高,在科研(发表论文、专利等)、创新、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5、有正确的择业观念和积极的就业意识,诚实守信,能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关系。
6、学校积极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凡成功申请为西部志愿者的,学校授予其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并积极为其申报市级优秀毕业生。
7、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第四条 评选程序
遵照当年颁布的《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通知》。
第五条 奖励办法
市级、校级优秀毕业生以精神奖励为主,被评为市优秀毕业生者,由市教委颁发“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并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被评为校优秀毕业生者,由校颁发“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证书”,并填写《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 其他
按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及相关制度,不能按时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将撤销评优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处(研工部)负责解释。